押一付一指的是第一個月繳納兩個月的房租,其中一個月為當月的房租,一個月為押金,押金是一方當事人把一定費用存放在對方處,保證自己的行為,不會對對方的利益造成損害,如果造成損害,就可以把這個費用作為支付或者另行賠償。在第一個月的房租還需要支付一個月的押金,是用來保證在租賃的期間不會損壞房屋的裝置,如果因為個人的原因造成房屋裝置的損壞,或者沒有按照和合同約定的期限提前退租,保證金不會退還。在雙方法律關係不存在,並且沒有其他糾紛後,押金要給予退還,再違約的時候將會被扣除。
押一付一指的是第一個月繳納兩個月的房租,其中一個月為當月的房租,一個月為押金,押金是一方當事人把一定費用存放在對方處,保證自己的行為,不會對對方的利益造成損害,如果造成損害,就可以把這個費用作為支付或者另行賠償。在第一個月的房租還需要支付一個月的押金,是用來保證在租賃的期間不會損壞房屋的裝置,如果因為個人的原因造成房屋裝置的損壞,或者沒有按照和合同約定的期限提前退租,保證金不會退還。在雙方法律關係不存在,並且沒有其他糾紛後,押金要給予退還,再違約的時候將會被扣除。
租房押一付一的意思就是,承租者在租房的時候,不僅需要給房東一個月的房租,並且還需要另外交納一個月的房租作為押金。但這是針對首次房租的交納,之後的每個月承租者只需在每月規定的時間內,按時給出租者房租就可以了。押金其實也就是充當保證金的意思,起到一定約束作用,保障出租者的自身權益。承租方和出租方會簽訂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其中對押金進行了條款約束,一旦承租者居住期限滿後,出租方有義務將押金退還承租者。但如果承租者居住時間未滿合同期限,出租者有權不退還押金,但主要還是需要看承租雙方的協商結果而定。另外在合同期限內,其中一方不能無緣無故提出解除合同,但如果承租方或是出租方具有正當的理由,在法律上是允許解除的。
押一付一,是指頭次租房時需要付一個月的房租,並且額外付一個月的房租作為押金。押金在租期滿後退房時是會退還給租房者的。其實,現在我國各城市租房中出租方式是不一定的。在很多租房合同中都有明確規定,在簽訂合同後,需要繳納一個月租金作為押金,合同到期後,房東還回押金,但是如果租賃期非正常中止,或者實際租賃期短於一年,即罰沒押金。這是基於雙方協商的結果。合同履行期限未滿,單方提出解除合同一般是不可以的。但考慮到承租人處於弱勢地位,並且租賃合同的簽訂主要是考慮到承租人的使用目的,而這種目的和需要是會發生變化的。法律不應強人所難,使租賃合同成為束縛承租人自由的枷鎖。因此,在承租人一方具備正當事由,不需要再繼續承租房屋時,應當允許其解除合同。雖然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必須提前通知出租人,使出租人有所準備,能夠在合理期限內找尋新的承租人,避免因房屋閒置造成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