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糾紛的管轄的確定是凡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發生的房屋修繕、租金、騰退等糾紛,一般應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個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符‘兩便原則的,也可由被告戶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五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遵循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
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的,首先看雙方在書面合同中是否對管轄法院有過約定,有過約定的從其約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若雙方在書面合同中沒有對管轄法院有過約定,則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則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民間借貸糾紛管轄地的確定:
首先,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其次,如果沒有約定的,因為民間借貸屬借款合同的範疇,民間借貸糾紛屬合同糾紛的一種,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或者被保險人所在地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訴法解釋》第二十一條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 ...
勞務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的確定方式是,根據《勞務合同糾紛調解仲裁法》第21條規定,勞務合同糾紛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務合同糾紛。勞務合同糾紛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務合同糾紛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務合同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 ...
旅遊合同的履行地應當在旅遊公司的所在地(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於合同糾紛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 ...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或者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34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 ...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債權轉讓糾紛管轄法院從以下三點確定:
1、受讓人將取代原債權人即轉讓人的地位而成為訴訟當事人,原法律關係消滅,而產生了一個新的法律關係。
2、債權轉讓地域管轄的特殊原則。
3、債權轉讓協議管轄的原則。 ...
子女撫養權糾紛的管轄法院,適用我國民事糾紛管轄的一般規定,採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原告應當向被告的住所地(也就是被告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如果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常居住地就指離開戶口所在地到起訴時已經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依據:
《民事訴 ...
房屋租賃糾紛的防範方式是:
1、租房合同中對於房屋情況一定要約定清楚;
2、為避免糾紛,押金條款應詳細;
3、房屋設施無毀損的話,押金應該全額退還;
4、出租人出租房前,要全面、客觀地估價整體經濟狀況,提出合理的租金價格。
【法律依據】
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五條,房屋租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