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商鞅改法為律。律為當時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2、令(制、詔):秦始皇曾宣佈:“命為制,令為詔。” 當時命、制、令、詔,從法律意義上說並無區別。律與令經常並列使用。
3、式:“式”作為一種法律形式,最早出現於秦,如上述《封診式》,其中也有對司法官吏 “ 治獄” 的要求。
4、法律答問:《法律答問》對秦律的某些條文、術語和律義以問答的方式作了明確的解釋。這對正確運用法律,更有效地貫徹立法意圖,有重要作用。
5、廷行事:是司法審判的成例。《法律答問》中多次提到 “ 廷行事 ”,這說明《廷行事》在當時的司法實踐中已成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秦代的法律形式一是律,是指進行就某一專門事類正式頒佈的法律。自商鞍 改法為律之後,律便成為秦的主要法律形式,秦律構成了秦代法制的主體。律在 後世成為我國古代法的代表形式,其地位即由此奠定。但秦的律尚很分散,還遠 遠沒有法典化。 二是令,是君主或皇帝針對一時之事而以命令形式釋出的法律檔案,它同律 一樣也是秦時經常使用的一種主要法律形式,但其效力高於律。皇帝的詔令充分 顯示出古我國皇權的至高無上。 三是式,是朝廷統一頒佈的規定官吏審理案件的準則以及法律文書程式的法律 檔案 式在文字上指準則、標準、範例、模式或格式之意。秦代有關治獄、訊 獄的要求和愛書,即案件記錄的書寫格式等。 四是法律答問,是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員對律令所做的權威性解釋,它 們與法律條文一樣具有普遍的約束力。採用問答形式對秦律的某些條文、術語以 及律文的意圖作出了明確解釋,是對秦代律令條文的重要補充。 五是廷行事,秦代法律答問直接以廷行事作為依據,其所謂廷行事即判案 成例。在秦代,各級司法官吏先前審判案件的某些成例也是法律的補充形式。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及公司制企業。企業一般是指以盈利為目的,運用各種生產要素,向市場提供商品或服務,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會經濟組織。
企業以實現投資人、客戶、員工、社會大眾的利益最大化為使命,透過提供產品或服務換取收入。它是社會發展的產物,因社會分工的發展而成長壯大,是市場經濟活動的主要參與者。
企業組織形式是指企業存在的形態和型別,主要有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公司制企業三種形式。
個人獨資企業是指由一個自然人投資,全部資產為投資人所有的營利性經濟組織。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也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但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同時,個人獨資企業的分支機 ...
取保候審保證金的法律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採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一千元。
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確 ...
1、生源地助學貸款:是由國家開發銀行等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的高校生髮放的貸款,一般由學生和法定監護人向當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申請;
2、國家助學貸款:是由政府主導、財政貼息,與學校一起共同幫助高效貧困家庭學生申請的一種銀行貸款。
3、商業助學貸款:商業助學貸款更多的針對非義務教育學習發放 ...
贈與人的義務主要有:
第一,移轉贈與標的物的義務。贈與合同以使贈與財產的權利歸於受贈人為直接目的,贈與人的主要義務是依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地點、方式、標準將標的物轉移給受贈人。贈與的財產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贈與合同系無償合同,因此,依照《合同法》第189條,贈與人只在因故意和重 ...
在商品房包銷中,存在以下幾種法律關係:
1、開發商與包銷人之間的代理關係。
在包銷期限內,開發商將商品房讓與包銷人承包銷售,包銷人須以開發商的名義向購房者出售商品房。
2、開發商與包銷人之間的附條件的買賣合同關係。
如果包銷的商品房在約定的包銷期限內不能全部售出,則由包銷人購入剩餘的包銷房 ...
宣告緩刑的法律後果有三種:
(一)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刑法規定的法定撤銷緩刑的情形,緩刑期滿,宣告原判刑期不再執行;
(二)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在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漏罪沒有判決,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漏罪進行判決,把前後兩罪的刑期總和計算 ...
依據我國商標法規定,地理標誌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六條,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誌,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註冊的繼續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