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驗收報告的彙總與編制一般由建設單位來完成。《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專案各環節的檔案資料,建立健全建設專案檔案,並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專案檔案。工程專案的竣工驗收是施工全過程的最後一道工序,也是工程專案管理的最後一項工作。它是建設投資成果轉入生產或使用的標誌,也是全面考核投資效益、檢驗設計和施工質量的重要環節。
竣工驗收報告的彙總與編制一般由建設單位來完成。《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專案各環節的檔案資料,建立健全建設專案檔案,並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專案檔案。工程專案的竣工驗收是施工全過程的最後一道工序,也是工程專案管理的最後一項工作。它是建設投資成果轉入生產或使用的標誌,也是全面考核投資效益、檢驗設計和施工質量的重要環節。
建設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該及時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建設單位執行基本建設程式情況,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方面的評價,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程式、內容和組織形式,工程竣工驗收意見等內容。
《建築法》第六十一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房地產開發專案竣工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向專案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驗收。”由此條例不難看出,竣工驗收是由其開發商組織但是並不是自己驗收。但是參照《建築法》的“下位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6條對竣工驗收的規定非常簡單,即只要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各方進行竣工驗收透過即可。由於這兩部法律規定的竣工驗收標準及程式差別巨大,因而人民法院如適用不同法律、採用不同竣工驗收標準,就極可能對商品房的實際交付時間認定完全不同,由此導致裁判結果迥然相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