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驗收要根據工程規模大小,複雜程度組成驗收委員會或驗收組。驗收委員會或驗收組應由銀行、物資、環保、勞動、統計、消防及其它有關部門組成。建設單位、接管單位、施工單位、勘察設計單位參加驗收工作。
【法律依據】
《建築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竣工驗收要根據工程規模大小,複雜程度組成驗收委員會或驗收組。驗收委員會或驗收組應由銀行、物資、環保、勞動、統計、消防及其它有關部門組成。建設單位、接管單位、施工單位、勘察設計單位參加驗收工作。
【法律依據】
《建築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房地產開發專案竣工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向專案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驗收。”由此條例不難看出,竣工驗收是由其開發商組織但是並不是自己驗收。但是參照《建築法》的“下位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6條對竣工驗收的規定非常簡單,即只要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單位牽頭,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各方進行竣工驗收透過即可。由於這兩部法律規定的竣工驗收標準及程式差別巨大,因而人民法院如適用不同法律、採用不同竣工驗收標準,就極可能對商品房的實際交付時間認定完全不同,由此導致裁判結果迥然相異。
分部工程質量驗收由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負責人和技術、質量負責人、勘查、設計單位工程專案負責人和施工單位技術、質量部門負責人進行工程驗收。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