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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未約定補償金是否有效

競業限制未約定補償金是否有效

  當事人僅約定勞動者應當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但未約定是否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或者雖約定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但未明確約定具體支付標準的,基於當事人就競業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認為競業限制條款對雙方仍有約束力。

  【法律依據】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管轄對嗎

  競業限制協議的管轄適用以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競業限制期限過長是否有效

  競業限制期限一般為兩年,如果超過兩年超過部分無效。《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24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如何約定限制條款才合法呢

  簽訂一份公平、合法的競業限制條款或協議,應注意以下方面:(1)承擔競業限制義務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2)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其中,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原則上 ...

限制補償金的標準是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

限制補償金給多久

  競業限制補償時限為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期間。   我國法律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

限制補償金標準是什麼

  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協議中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因用人單位原因不按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勞動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競業限制協議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等未作約定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

限制補償金過低怎麼辦

  競業限制補償金低於法定標準的,有權要求單位補足。如果單位不給補貼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索要。最高法院關於勞動爭議的解釋,第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 ...

限制補償金包含獎金嗎

  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標準以勞動者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計算標準,最低不能低於該平均工資的30%,無最高標準限制,個人認為應該以勞動者應得工資標準計算,所以應是未扣除稅費之前的,獎金應該也相應計算進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 ...

退休人員有限制

  如果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的,退休二年內要遵守協議的約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