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訴訟離婚的時候,原告需要準備的主要是新證據,例如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證明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次起訴離婚是否需要找律師,是根據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來判斷的。
證據要能夠充分證明夫妻感情破裂。如果經濟情況較好,自己辯護可能不能充分表達自己的意願,那麼就可以選擇請律師進行辯護。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起訴離婚準備的證據材料有:
1、必備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
(2)雙方夫妻關係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開庭時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
(5)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
2、其他材料
(1)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
(2)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
(3)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
(4)雙方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
(5)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6)需要經濟補償的,提供財產約定書、一方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證詞和錄音材料等。
(7)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的證據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明確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也就是說,判決不準離婚的離婚案件,法院不受理原告在六個月內的起訴是原則性規定,但仍有例外,如果出現了在上一次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沒有出現 ...
需要。離婚案件要想起訴,首先得證明雙方存在夫妻關係。而結婚證就是證明夫妻雙方關係的一種憑證。如果結婚證丟失,可以向結婚登記機關申請出具夫妻關係存在的證明也可達到同樣效果。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 ...
原告第二次起訴離婚不一定會判離的。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判不離,第二次起訴大機率會判離婚。兩次起訴要時隔六個月。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 ...
經過兩年多第二次起訴離婚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因此,第二次兩年多起訴離婚超過了法律規定不予受理的期限,所以是有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 ...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3、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婚姻 ...
離婚案件在法院受理之後,開庭以及判決都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審限範圍之內。審限指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必須遵守的期限。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二審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76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 ...
在離婚訴訟中法院會以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參考依據判決雙方是否離婚,一般情況下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雙方尚有和好可能的,法院都不會貿然判決離婚,所以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一定是要舉證的,證據的焦點就在於你們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法律依據】
《婚姻法》四十六條的規定,有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