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訴訟中法院會以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參考依據判決雙方是否離婚,一般情況下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雙方尚有和好可能的,法院都不會貿然判決離婚,所以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一定是要舉證的,證據的焦點就在於你們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法律依據】
《婚姻法》四十六條的規定,有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功的話,可以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在離婚訴訟中法院會以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參考依據判決雙方是否離婚,一般情況下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雙方尚有和好可能的,法院都不會貿然判決離婚,所以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一定是要舉證的,證據的焦點就在於你們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法律依據】
《婚姻法》四十六條的規定,有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功的話,可以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需要。離婚案件要想起訴,首先得證明雙方存在夫妻關係。而結婚證就是證明夫妻雙方關係的一種憑證。如果結婚證丟失,可以向結婚登記機關申請出具夫妻關係存在的證明也可達到同樣效果。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次起訴離婚是否需要找律師,是根據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來判斷的。
證據要能夠充分證明夫妻感情破裂。如果經濟情況較好,自己辯護可能不能充分表達自己的意願,那麼就可以選擇請律師進行辯護。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