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管轄權異議,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當事人以該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為由,提出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的申請。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因此,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異議,否則就失去了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
所謂管轄權異議,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當事人以該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為由,提出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的申請。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因此,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異議,否則就失去了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
提起執行管轄權異議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執行申請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之日起十日內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撤銷執行案件,並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管轄權異議審查和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執行申請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之日起十日內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撤銷執行案件,並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管轄權異議審查和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原告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管轄權異議的主體範圍,不僅包括被告,還應當包括原告、第三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