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節假日加班的三倍工資的計算方式為:基本工資/21.75天/8小時*300%。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法定節假日加班的三倍工資的計算方式為:基本工資/21.75天/8小時*300%。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2021除夕加班有三倍工資嗎除夕加班工資怎麼算
除夕加班沒有三倍工資,但有兩倍工資,具體除夕和春節加班工資演算法如下:
2月12日-14日(初一至初三)加班費:
日工資(月工資÷21.75)×300%×天數;
小時工資(日工資÷8)×300%×小時數。
2月11日(除夕)和2月15日-17日(初四至初六)加班費:
日工資(月工資÷21.75)×200%×天數;
小時工資(日工資÷8)×200%×小時數。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即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家法定休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發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
職工加班費的基數可以由企業和職工協商來確定,否則企業應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企業計算加班工資的工資基數,首先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如果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的,職工代表可與用人單位透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用人單位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則不執行上述規定)。日工資計算是以基數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21、75天(有些企業為方便,按每月21天計算)。
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怎麼辦?
單位不按照相關法規規定支付加班費的,員工可申請勞動仲裁或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
按照《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在週末休息日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首先安排勞動者在同等時間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雖然法規有明確規定,但是往往有個別用人單位為了節約人力成本而對法律法規視而不見,故意剋扣員工的加班費。智聯招聘近日的一項特別調查顯示,近五成服務行業從業者春節加班,其中56、8%的人表示其所在單位能夠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加班費用,由此可見仍然有4成職場人不能拿到加班費。
2020端午節加班有三倍工資嗎
2020端午節當天加班有3倍工資,其餘兩天加班有兩倍工資。
2020年端午節是6月25日,星期四。端午節假期從6月25日到6月27日。
2020節假日加班工資規定
1、 關於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計算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150%*日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200%×日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300%*日工資報酬)
第五十一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100%帶薪)。
法定節假日有哪些
(1949年12月23日政務院釋出根據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07年12月1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13年12月1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一條為統一全國年節及紀念日的假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