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四種基本原則:
最大誠信原則;可保利益原則;補償原則;近因原則。保險基本原則的意義:
可以有效防止和遏止投機行為的發生;防止道德危險的必備要件;是產生於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物之間的經濟聯絡,併為法律所承認,可以投保的一種法定權利。
保險四種基本原則:
最大誠信原則;可保利益原則;補償原則;近因原則。保險基本原則的意義:
可以有效防止和遏止投機行為的發生;防止道德危險的必備要件;是產生於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物之間的經濟聯絡,併為法律所承認,可以投保的一種法定權利。
1、尊重國家主權原則。
國家主權獨立,彼此應相互尊重,這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也是國際私法的基本原則,是國家之間發展平等互利的國際經濟,文化,民事關係的前提。
2、平等互利原則。
平等互利原則是國際交往的基本原則,反映在主權國家之間,國家不分大小,強弱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經濟關係中相互有利。
3、遵守國際條約和參照國際慣例原則。
條約必須信守,這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締約國都有遵守條約的義務,在國際民事交往中也是如此,凡是當是人的所屬國之間有共同參加或締結的國際條約,當事人的所屬國都必須遵守,當事人也必須服從。條約優於國內法,也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凡是國際條約與國內法有不同規定的,應優先適用國際條約。
4、重點保護弱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5、維護和促進國際民商事交往發展的原則。
在美國,侵權法主要屬於各州的法律範疇,而且主要由判例法組成。
在聯邦法律中1946年的聯邦侵權索賠法是最主要的一個法律。
侵權行為可分為故意侵權行為,過失侵權行為和嚴格責任侵權行為。對侵權行為的一般救濟方法是對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予以一定的金錢補償,在涉及交通事故等領域的侵權賠償則廣範採用保險賠償的方式。
侵權法的原則簡單有:
每個人都要對其侵權行為承擔責任,在有限的形式下兒童亦然,但是,父母僅當其作為該兒童之代理人或未能按照其監護義務行事時才負此責任。國家不在此例,除非法律明確規定取消了國家的豁免權。每個人包括新生兒都受到侵權法的保護。 當其被繼承人或近親屬被故意或過失導致死亡時,繼承人或近親屬可以提起損害賠償之訴。過失侵權責任以過失行為和對人身或財產的侵害之間的因果關係為前提要件。一個人若沒有盡到其義務就被認為是有過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