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多樣化原則。膳食每天必須包括五個營養組:糧食組、蔬菜組、水果組、動物性食品組、奶和奶製品及大豆和豆製品組,缺一不可。每天要提供大約15到20種食品。
2、均衡性原則。按比例來吃各食品組的食品,不能動物性食品吃太多,蔬菜吃太少。
3、適量的原則。對那些高能量的食品,如充氣飲料、糖果、巧克力以及油炸食品、小包裝食品,一定要控制攝入量。
4、個體化原則。我們吃的食品一般可以分為三類:熱性的,平性和涼性,根據體質來選擇合適體質的食物。
1、多樣化原則。膳食每天必須包括五個營養組:糧食組、蔬菜組、水果組、動物性食品組、奶和奶製品及大豆和豆製品組,缺一不可。每天要提供大約15到20種食品。
2、均衡性原則。按比例來吃各食品組的食品,不能動物性食品吃太多,蔬菜吃太少。
3、適量的原則。對那些高能量的食品,如充氣飲料、糖果、巧克力以及油炸食品、小包裝食品,一定要控制攝入量。
4、個體化原則。我們吃的食品一般可以分為三類:熱性的,平性和涼性,根據體質來選擇合適體質的食物。
1、尊重國家主權原則。
國家主權獨立,彼此應相互尊重,這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也是國際私法的基本原則,是國家之間發展平等互利的國際經濟,文化,民事關係的前提。
2、平等互利原則。
平等互利原則是國際交往的基本原則,反映在主權國家之間,國家不分大小,強弱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經濟關係中相互有利。
3、遵守國際條約和參照國際慣例原則。
條約必須信守,這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締約國都有遵守條約的義務,在國際民事交往中也是如此,凡是當是人的所屬國之間有共同參加或締結的國際條約,當事人的所屬國都必須遵守,當事人也必須服從。條約優於國內法,也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凡是國際條約與國內法有不同規定的,應優先適用國際條約。
4、重點保護弱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5、維護和促進國際民商事交往發展的原則。
1、司法統一原則:統一的國家需要統一的社會主義法制來維護,國家的統一必然要求法制的統一。
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條、律師法第3條第2款、民事訴訟法第7條、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以上規定確立了我國司法工作“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1954年憲法中就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也把這一原則作為一項司法原則加以規定。
4、保障人權原則: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司法活動中必須切實尊重和保障人權。
5、接受監督原則: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進行司法活動的過程中,接受國家權力機關、檢察機關和新聞媒體等的監督,糾正自己的違法行為,預防司法腐敗的發生,促進司法公正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