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形成了以憲法為核心,以法律為主幹,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規範性檔案在內的,由七個法律部門、三個層次法律規範構成的法律體系。國家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實現國家長治久安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拓展:改革開放三十年來,我國成功地走出了一條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這一過程中,黨和人民的主張經過法定程式成為國家意志,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成功經驗被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而法律的制定又進一步推動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全面進步。
我國形成了以憲法為核心,以法律為主幹,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規範性檔案在內的,由七個法律部門、三個層次法律規範構成的法律體系。國家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實現國家長治久安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拓展:改革開放三十年來,我國成功地走出了一條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這一過程中,黨和人民的主張經過法定程式成為國家意志,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成功經驗被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而法律的制定又進一步推動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全面進步。
我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由下列各部分構成:
1、憲法關於環境保護的條文。其體現了國家環境保護的總政策;
2、環境保護基本法。是我同環境保護的基本法;
3、環境保護單行法。目前,我國環境保護單行法在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中數量最多,佔有重要的地位;
4、環境保護行政法規 ;
5、環境保護部門規章。目前,在我國環境保護領域存在著大量的行政規章,如《排放汙染物申報登記辦法》《環境標準管理辦法》等;
6、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及規章。是享有立法權的地方權力機關和地方政府機關依據《憲法》和相關法律,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特定環境問題制定的,在本地範圍內實施,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7、環境標準。環境標準是具有法律性質的技術標準,是國家為了維護環境質量、實施汙染控制,而按照法定程式制定的各種技術規範的總稱;
9、環境保護國際公約。是指我國締結和參加的環境保護國際公約、條約及議定書等。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指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與社會主義的根本任務相一致,以憲法為統帥和根本依據,由部門齊全、結構嚴謹、內部協調、體例科學、調整有效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規所構成,是保障我們國家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前進的各項法律制度的有機的統一整體。 這個體系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三個層次,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式法七個法律部門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