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刑罰的體系,是指國家為充分發揮刑罰的功能、實現刑罰的目的,基於刑法明文規定而形成的、由一定刑罰種類按其輕重程度而組成的序列。
根據刑法的規定,我國的刑罰方法被區分為主刑與附加刑兩大類。根據刑法典第33條之規定,我國刑法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我國刑法典第34條規定了罰金、剝奪政治權利與沒收財產三種附加刑;第35條規定了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刑,這是一種特殊的附加刑。
在刑法理論中也有根據具體刑種的不同性質,將其分為生命刑、自由刑、財產和資格刑
所謂刑罰的體系,是指國家為充分發揮刑罰的功能、實現刑罰的目的,基於刑法明文規定而形成的、由一定刑罰種類按其輕重程度而組成的序列。
根據刑法的規定,我國的刑罰方法被區分為主刑與附加刑兩大類。根據刑法典第33條之規定,我國刑法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我國刑法典第34條規定了罰金、剝奪政治權利與沒收財產三種附加刑;第35條規定了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刑,這是一種特殊的附加刑。
在刑法理論中也有根據具體刑種的不同性質,將其分為生命刑、自由刑、財產和資格刑
訴,是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請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張或權利主張進行裁判的訴訟行為。
訴的種類如下:
1、確認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確認與被告之間是否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係的訴。確認之訴的客體為法律關係,不包括事實和事實關係。確認之訴的特點在於原告僅要求法院透過審判確認特定的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並不要求判令被告基於存在的法律關係履行給付義務;
2、給付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特定給付義務的訴訟。在給付之訴中,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的給付義務既包括給付一定數額的貨幣或財產,也包括為或不為某種特定的行為;
3、變更之訴,又稱形成之訴,或者創設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以判決改變或消滅既存的某種民事法律關係的訴。原告需要藉助法院的判決來改變既存的法律關係時,才有必要提起形成之訴,如果可以透過民法上的形成權以單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時,則無須提起變更之訴。
我國刑罰的特點:
1、原則上依據犯罪的同類法益對犯罪進行分類。
2、不同種類的犯罪所侵犯的法益不同,因而其危害程度不同。
3、總體上依據各類犯罪的危害程度對類罪進行排列。
4、基本上依據犯罪侵犯的主要法益對犯罪進行歸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