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改後增值稅主要涉及的範圍是交通運輸業以及部分現代服務業;
交通運輸業為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現代服務業為研發和技術服務、資訊科技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鑑證諮詢服務。營業稅改增值稅,簡稱營改增,是指以前繳納營業稅的應稅專案改成繳納增值稅,營改增的最大特點是減少重複徵稅,可以促使社會形成更好的良性迴圈,有利於企業降低稅負。
營業稅改後增值稅主要涉及的範圍是交通運輸業以及部分現代服務業;
交通運輸業為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現代服務業為研發和技術服務、資訊科技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鑑證諮詢服務。營業稅改增值稅,簡稱營改增,是指以前繳納營業稅的應稅專案改成繳納增值稅,營改增的最大特點是減少重複徵稅,可以促使社會形成更好的良性迴圈,有利於企業降低稅負。
取得增值稅的抵扣憑證就可以抵扣,抵扣憑證有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完稅憑證,農副產品收購發票,機動車輛統一銷售發票,完稅憑證。
增值稅專用發票,憑發票上面的稅額抵扣;海關完稅憑證上面註明的增值稅可以抵扣;農副產品收購發票上面的金額乘以抵扣率13%計算抵扣;機動車輛統一銷售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可以抵扣;代扣代繳增值稅,完稅憑證上面註明的增值稅可以抵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一般納稅人購入農產品,下列憑證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1、增值稅專用發票;
2、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3、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
此外,《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浙江省農業產品收購業務增值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浙國稅流〔2006〕40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也給出了關於農產品抵扣憑證的規定:
收購企業收購農業產品,應憑下列合法憑證進行抵扣:
1、出售方屬於一般納稅人的,憑出售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
2、出售方屬於農業產品生產單位(包括農民專業合作社)或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經營者)的,憑出售方開具的普通發票抵扣;
3、出售方是農業生產者個人的,憑收購企業自行開具的收購發票抵扣;
4、出售方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偶然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憑出售方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開具的《稅務機關代開統一發票》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