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勞動合同自離,如果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辭而別),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1、如果勞動者的自離給用人單位造成了一定的損失,用人單位可以從勞動者的工資中扣除一部分工資作為一定的賠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簽了勞動合同自離,如果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辭而別),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1、如果勞動者的自離給用人單位造成了一定的損失,用人單位可以從勞動者的工資中扣除一部分工資作為一定的賠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不會自然解除,想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簽了勞動合同自己離職的一般不能要求賠償。
除非是因為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情形離職的,可以要求單位按照自己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賠償金。
按照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年計算的標準計算。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8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