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有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
2、協議的內容應當有利於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3、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者,不予辦理。
4、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不予辦理。
法律依據: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1、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有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
2、協議的內容應當有利於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3、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者,不予辦理。
4、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不予辦理。
法律依據: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籤離婚協議注意的事項有:
1、要在協議上寫明辦理離婚登記的時間範圍,以及違約的後果;
2、夫妻共同財產要明細;
3、對孩子的撫養問題要明確,寫明孩子由誰撫養,撫養費為多少,以及另一方的探望權等問題;
4、審查是否有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應注意的事項:
1、形式上必須是書面的。
2、明確婚前財產的範圍。
3、明確婚前財產婚後共享的比例。
4、財產描述要明確。
5、設定清楚婚前財產生效的條件、時間。
6、男女雙方必須簽字並且註明時間。
7、婚前財產協議可以在結婚前簽訂也可以在結婚後簽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