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派遣合同,不會影響到評定職稱,簽訂勞動派遣合同後,還是該單位的成員,仍然可以向該單位申報職稱申請,然後由該工作單位負責向上級相關部門申報;勞務派遣,是指由派遣單位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將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派遣到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在勞務派遣中,勞動合同關係存在於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於被派遣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務派遣的最顯著特徵就是勞動力的僱用和使用相分離。
簽訂勞動派遣合同,不會影響到評定職稱,簽訂勞動派遣合同後,還是該單位的成員,仍然可以向該單位申報職稱申請,然後由該工作單位負責向上級相關部門申報;勞務派遣,是指由派遣單位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將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派遣到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在勞務派遣中,勞動合同關係存在於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於被派遣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務派遣的最顯著特徵就是勞動力的僱用和使用相分離。
如果雙方協商一致或者用人單位存在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形,則勞動者可以單方隨時解除該勞務派遣合同,隨時辭職。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而個人是不具有資質的,所以與個人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是違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