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有四種導致離婚的情形,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是重婚的;二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是實施家庭暴力的;四是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離婚時一方要求另一方精神損害賠償,也是基於上述法律規定提出。法律並沒有直接規定精神損失費賠償的具體標準或數額。實踐中,都是根據個人情形提出具體數額,最後由雙方協商或法院酌情判決。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有四種導致離婚的情形,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是重婚的;二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是實施家庭暴力的;四是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離婚時一方要求另一方精神損害賠償,也是基於上述法律規定提出。法律並沒有直接規定精神損失費賠償的具體標準或數額。實踐中,都是根據個人情形提出具體數額,最後由雙方協商或法院酌情判決。
精神損失費賠償的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及適用解釋》第十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確定了確定精神撫慰金數額時需考慮的因素,主要包括主客觀兩個方面。
第二款強調對於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適用特別法確定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如果配偶有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出軌行為,離婚時無過錯方是可以請求精神損失賠償的。但是我國對精神損害沒有明確的標準,因此,因為婚外情離婚遭受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沒有明確的標準。
實際操作中,則需要根據以下標準來確定:
1、婚外情無過錯方精神受到損害的程度。
2、婚外情過錯方具體的出軌情節。
3、婚外情過錯方的過錯程度。
4、其他相關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