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第二十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作出終止法律援助決定,製作終止法律援助決定書傳送受援人,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函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一)受援人的經濟收入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
(二)案件終止辦理或者已被撤銷的;
(三)受援人自行委託辯護人或者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但應當通知辯護的情形除外;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關於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第二十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作出終止法律援助決定,製作終止法律援助決定書傳送受援人,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函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一)受援人的經濟收入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
(二)案件終止辦理或者已被撤銷的;
(三)受援人自行委託辯護人或者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但應當通知辯護的情形除外;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勞動仲裁法律援助的條件:
(1)盲、聾、啞和未成年人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律師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
(2)其他殘疾人、老年人為刑事被告人或嫌疑人,因經濟困難沒有能力聘請辯護律師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規定,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個人申請法律援助需要具備的條件是:
1、有充分理由證明為保障自己合法權益確需法律幫助;
2、受援人確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部分或全部法律服務費用。其中,農村的屬社會救濟物件;城鎮的其家庭成員收入不超過市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線,且無其他經濟來源
3、申請事項符合法律援助的受案範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