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過程中申請法律援助物件所申訴的情況發生變化,可能導致法律援助行為停止。
我國《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式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的;
(二)案件依法終止審理或者被撤銷的;
(三)受援人自行委託其他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五)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從事違法活動的;
(六)受援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據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過程中申請法律援助物件所申訴的情況發生變化,可能導致法律援助行為停止。
我國《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式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的;
(二)案件依法終止審理或者被撤銷的;
(三)受援人自行委託其他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五)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從事違法活動的;
(六)受援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據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勞動糾紛不予手受理的情形有:
1、未經勞動爭議仲裁程式的即向法院提起訴訟的;
2、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超過了“十五天的訴訟時效”的規定;
3、訴訟請求人提起的勞動爭議訴訟,不屬於該受訴法院管轄;
4、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提起訴訟的條件。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對不符合本規則第三十條第(一)、(二)、(三)項規定之一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並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的。
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或者因勞動關係請求經濟補償、賠償的。
6、因身體遭受嚴重損害請求賠償的。
7、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遺棄要求變更或者解除收養、監護關係的。
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遺棄、對方重婚或者配偶與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離婚的。
9、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