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是可以在異地辦理的,但是必須要雙方有一個人是當地的戶口才可以,否則的話就需要回雙方戶口所在地辦理結婚。
異地結婚證辦理登記地點:男女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
異地結婚證辦理攜帶證明:
1、居民身份證;
2、戶口簿(或者集體戶籍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4、二寸彩照3張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單人彩照3張,雙方照片顏色統一等。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1049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結婚證是可以在異地辦理的,但是必須要雙方有一個人是當地的戶口才可以,否則的話就需要回雙方戶口所在地辦理結婚。
異地結婚證辦理登記地點:男女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
異地結婚證辦理攜帶證明:
1、居民身份證;
2、戶口簿(或者集體戶籍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4、二寸彩照3張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單人彩照3張,雙方照片顏色統一等。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1049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身份證過期能異地辦理,現在全國都有已經開通了異地辦理身份證的服務,只需準備好本人戶口本的單頁原件和影印件,有的地方可能需要提供居住證,之後帶著資料到公安機關申請補辦身份證即可。
法律依據:
《公安部關於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的意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
實行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異地受理。根據《居民身份證法》的有關規定,改革現行居民身份證辦理機制,對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公民,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由其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委託現居住地公安機關受理。
護照是一個國家的公民出入本國國境和到國外旅行或居留時,由本國發給的一種證明該公民國籍和身份的合法證件。
護照可以異地辦理,目前我國43個城市可以異地辦理護照。所需材料如下: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影印件;在居民身份證領取、換領、補領期間,可以提交臨時居民身份證。未滿16週歲的居民攜帶本人戶口簿(集體戶口提交《常住人口登記表》)、其監護人居民身份證原件以及能證明監護關係材料的原件(如戶口簿、出生證等),並由其監護人陪同前往辦理。
【法律依據】
《護照法》第四條:普通護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機構或者公安部委託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和外交部委託的其他駐外機構簽發。外交護照由外交部簽發。公務護照由外交部、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託的其他駐外機構以及外交部委託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門簽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