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買房寫誰的名字需要考慮法律因素、感情因素等,具體還要看自身情況來決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結婚買房寫誰的名字需要考慮法律因素、感情因素等,具體還要看自身情況來決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也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婚後買房寫誰名都一樣。但是,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1、是不一樣的;
2、因為根據我國剛出臺的新規定,在想將房產的產權進行變更時,如果想變更的人是房產證上填寫的名字,那麼不需要通知另一方就可以私自變更產權;
3、而另一方沒有權利追回房屋的產權,只能要求變更產權者將屬於自己的那一部分房款歸還。
如果大家也是在婚後買房,可以參照上述內容來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