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機構的管轄權是非強制性的,是建立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協議的基礎上的,只有在當事人之間存在著將他們之間的爭議提交仲裁的協議,仲裁機構才有權審理他們之間的爭議。可見仲裁機構的管轄權來源於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另外,當事人之間的仲裁協議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轄權。
法律依據: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年第四十二條規定:"作出裁決的期限(一)仲裁庭應當在組庭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裁決書。(二)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員會主任認為確有正當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長該期限。"
仲裁機構的管轄權是非強制性的,是建立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協議的基礎上的,只有在當事人之間存在著將他們之間的爭議提交仲裁的協議,仲裁機構才有權審理他們之間的爭議。可見仲裁機構的管轄權來源於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另外,當事人之間的仲裁協議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轄權。
法律依據: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年第四十二條規定:"作出裁決的期限(一)仲裁庭應當在組庭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裁決書。(二)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員會主任認為確有正當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長該期限。"
二者區別如下:
1、適用物件不同。經濟仲裁適用於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經濟糾紛關係;勞動仲裁適用於個人與單位之間勞動關係。
2、設立依據不同。經濟仲裁機構是依照《仲裁法》的規定由地市人民政府組建的專門處理經濟糾紛的獨立部門;勞動仲裁機構是依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在勞動部門設立的處理勞動爭議的組織。
3、仲裁效力不同。經濟仲裁屬於一裁終局,裁決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勞動仲裁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式,當事人不服勞動仲裁裁決,多數情況下可以再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5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仲裁的物件不同,勞動仲裁的物件是勞動關係糾紛,經濟仲裁的物件是經濟合同糾紛。
2、仲裁程式適用的法律依據不同,勞動仲裁適用《勞動爭議仲裁法》,經濟仲裁適用《仲裁法》。
3、仲裁委員會不同,勞動仲裁委員會是勞動局下屬的事業單位,經濟仲裁委員會是一個獨立的第三方組織。
4、仲裁的效果不同,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對經濟仲裁不服的除有特定理由外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