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的條件為: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我國法律一般稱作“經濟補償”,我國勞動法、1994年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等規定了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該按照一定標準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額的經濟補償金。
我國《勞動法》第28條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條件有兩個:
(1)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即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
(2)非勞動者的原因,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曠工開除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 ...
按照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但勞動者不願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於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 ...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理工作交接時支付。
規定表明:
用人單位並不一定要在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就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完全可以約定勞動者在離開數日後再回用人單位辦理經濟補償金,但是勞動者按照 ...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具體標準如下:
1、年限計算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 ...
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納稅,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部分,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 ...
經濟補償金是納入職工薪酬的。
【法律依據】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二條規定,職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離職後福利、辭退福利和其他長期職工福利。辭退福利,是指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或者為鼓勵職工自願接受裁減而給予職工的補償。 ...
員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依法終止,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