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不善公司倒閉工資的處理方式是: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
3、可以收集證據,進行起訴處理,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
【法律依據】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經營不善公司倒閉工資的處理方式是: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
3、可以收集證據,進行起訴處理,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
【法律依據】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公司欠工資不給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對裁決結果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關閉或倒閉的,除了應當支付實際工資外,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補償標準如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