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人與中標人對雙方簽訂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能進行變更。
在有關法律條文中,並未對哪些屬於實質性內容以及變更多少屬於實質性變更進行規定。而違約條款往往是在出現爭議解決時候使用的,並不屬於商務條款,在不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條件下,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予以修改。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46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人與中標人對雙方簽訂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能進行變更。
在有關法律條文中,並未對哪些屬於實質性內容以及變更多少屬於實質性變更進行規定。而違約條款往往是在出現爭議解決時候使用的,並不屬於商務條款,在不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條件下,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予以修改。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46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如果因違約導致合同被解除的,主張解除合同與主張違約責任是可以並存的,也就是在因一方違約造成另一方經濟損失的情況下,可以在解除合同的同時要求違約方賠償相應損失,此等違約責任並不因合同的解除而歸於消滅。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擔違約責任的前提是合同已生效。因此,合同未生效,沒有違約責任,但可能有締約過失責任。所謂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締結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違反了以誠實信用為基礎的先合同義務,造成了另一方當事人的損害,因此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