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網路使用者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遮蔽、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資訊。
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路使用者,並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型別採取必要措施;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
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路使用者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網路使用者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遮蔽、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資訊。
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路使用者,並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型別採取必要措施;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
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路使用者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網路著作權侵權的判定規則:
1、對原告作品的分析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網路著作權的產生採取自動保護原則,即作品一經創作完成,網路著作權即告產生。
2、對被控侵權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對被控侵權作品的分析,可適用以下兩個標準:一是“接觸”,即接觸前一作品的機會;二是“實質相似”,即應受網路著作權保護部分實質相似。
《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可根據具體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隨著網路日益發展,在人們生活中的影響也越來越大,網路使用者、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依據侵權責任法第36條規定,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遮蔽、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採取必要措施,未及時採取措施造成損害擴大的,網路服務者應當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他人利用服務侵害民事權益的但未採取必要措施,應當與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這人。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1款規定:“網路使用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