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是多種繼承方式的並存使當事人之間矛盾複雜化。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由此可見,遺贈扶養協議最為優先適用,其次為遺囑繼承和遺贈,最後為法定繼承。在三種繼承方式中,如果多種繼承方式並存,在彼此之間沒有衝突的情況下,遺產分別按照各自的方式進行繼承,一旦兩兩之間甚至三者之間發生衝突,那麼在衝突的遺產範圍內,需要按照上述適用順序進行繼承。
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是多種繼承方式的並存使當事人之間矛盾複雜化。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由此可見,遺贈扶養協議最為優先適用,其次為遺囑繼承和遺贈,最後為法定繼承。在三種繼承方式中,如果多種繼承方式並存,在彼此之間沒有衝突的情況下,遺產分別按照各自的方式進行繼承,一旦兩兩之間甚至三者之間發生衝突,那麼在衝突的遺產範圍內,需要按照上述適用順序進行繼承。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同時根據《繼承法意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繼承案件時,如果知道有繼承人而無法通知的,分割遺產時,要保留其應繼承的遺產,並確定該遺產的保管人或保管單位。”從上述法條可以看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訊息的繼承人有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的義務,無繼承人知道的由被繼承人的單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委會或者村委履行該通知義務,同時,人民法院在分割遺產時也應保留未得到通知的繼承人應當繼承的份額。
繼承開始前的放棄是無效的。
被繼承人死亡前不存在遺產,因此不存在放棄繼承問題。
繼承是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那時遺留的財產才是遺產,才有繼承或者放棄問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