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際生活中,繼父母子女關係通常有兩種情形:一種是形成撫養關係,一種是未形成撫養關係。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依照婚姻法規定,雙方之間產生了如同生父母子女一樣的權利義務關係。這種繼父母子女關係需具備一定條件,並經法定程式方能解除。一般說來,除非繼父子之間關係惡化,如一方虐待另一方,在雙方實在無法共同生活的情況下,才可解除。
在實際生活中,繼父母子女關係通常有兩種情形:一種是形成撫養關係,一種是未形成撫養關係。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依照婚姻法規定,雙方之間產生了如同生父母子女一樣的權利義務關係。這種繼父母子女關係需具備一定條件,並經法定程式方能解除。一般說來,除非繼父子之間關係惡化,如一方虐待另一方,在雙方實在無法共同生活的情況下,才可解除。
1、以愛的名譽處理問題。家庭中難免遇到糾紛,遇到問題時,家長首先要問自己一個問題,我們要做的事情,是不是為孩子著想?如果僅僅想發洩怒氣,就不要採取行動。孩子都是無辜的,特別是十歲以下的孩子,我們對孩子的好,他都能透過眼神和行動感受得到。相信你的愛會在一段時間以後,收到回應。
2、就事論事,不要打罵孩子。即使是親生父母也應該管理好情緒,儘量不要打罵孩子,何況我們是繼父母?繼父母不好做,想對孩子好,多說幾句,都會被誤認為虐待孩子,打罵更會被罵成惡毒。儘量和孩子溝通,實在溝通不了,由親生父母那一方管理,避免誤會產生。
3、及時雙向溝通,做好協調工作。重組家庭,因為彼此相愛,才會排除萬難,寧可受到繼子女的困擾,也要結婚。帶孩子的一方,一定要起到紐帶作用,多與雙方溝通。避免誤會。所謂關心則亂,要告訴孩子,不管不顧不是愛,父母關心你,才會焦慮發脾氣。
4、夫妻間儘量不要當著孩子的面兒吵架。再婚家庭同樣面臨磨合。之前雙方都在不同的家庭環境裡生活,重新組成家庭難免遇到摩擦。如果一定要溝通,先做三個深呼吸,心情稍微平靜了,再進行溝通。以平和的方式,就事論事,不要牽扯其他,更不要牽連到孩子身上。發現交承認自己的錯誤,不過多指責,點到為止。
5、以樂觀開朗的心態給孩子注入陽光。孩子在再婚家庭裡,心裡難免有陰影。百分之五十的人,都不相信他們會感動孩子。他們認為,自己做再多的努力都是無效的,絕對不會當他們是親生父母。但是,孩子即使現在不明白,將來有一天也會懂得你的好。如果父母都能樂觀開朗地面對生活,相信孩子也會受到感染,以陽光的心態面對生活的考驗。
養子女和繼子女在民事法律關係中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同的,主要表現在:
(1)養子同養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從收養關係成立時起,雙方應相互承擔義務並享有權利;而繼子同繼父母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是由於繼母或繼父對子進行了撫養教育才互相承擔義務和享受權利。
(2)養子同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自收養關係成立時即消除;而繼子同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因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已形成撫養教育關係而消除。繼子未成年時,生父母仍然對他都負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這樣,受繼父或繼母撫養教育的繼子,與生父母和繼父或繼母有著雙重的權利義務關係。如果繼父或繼母將繼子收養為養子,則隨著收養關係的成立,繼子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即消除,而與養父或養母建立起父母子的權利義務關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