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金刑刑罰的執行依據《刑法》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一)罰金刑的執行由何部門承擔應予明確。
(二)罰金刑如何強制追繳。
(三)罰金刑執行的法律文書亟待規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規定,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刑罰執行是指,有行刑權的司法機關將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所確定的刑罰付諸實施的刑事司法活動,指執行刑罰應從實現特殊預防及一般預防的目的出發,對犯罪人及社會公眾進行積極教育,而非消極的懲罰與威懾。執行主體是法律規定的執行機關。
第一審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五十八條的規定,指明瞭罰金由原審人民法院執行,即一審法院執行。
這就明確了罰金的執行主體是第一審人民法院。
《刑法》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種類】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 ...
沒收財產刑的適用物件包括:
1、危害國家安全罪是適用沒收財產刑的首要物件。
2、經濟犯罪及貪利性的犯罪是沒收財產刑的重要物件。
《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 ...
放火罪是沒有罰金刑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 ...
罰金刑的執行機關有:
死緩、無期、有期徒刑——→由監獄執行
拘役——→公安機關執行
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公安機關執行
未成年犯——→未成年管教所執行
罰金——→原審法院執行
沒收財產——→原審法院執行
監外執行——→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
緩刑考驗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 ...
宣告刑,是指審判機關對具體犯罪案件中的犯罪人依法判處並宣告的應當實際執行的刑罰,它著眼於具體犯罪案件及犯罪人的特殊性。宣告刑必須以法定刑為依據,即使從輕、從重、減輕處罰時,也要以法定刑為依據。
執行刑是犯罪分子實際執行的刑罰。由於宣告刑所宣告的是犯罪分子應當執行的刑罰,故宣告刑是執行刑的根據。執行刑既 ...
刑罰執行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合法性原則;
2、懲罰與改造相結合、教育與勞動相結合的原則;
3、人道主義原則;
4、個別化原則;
5、效益性原則。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五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
對自然人犯罪單處罰金刑,是指法官在裁量具體案件時,對犯罪的自然人只判處罰金刑,而不判處其他法定刑。單處罰金刑的意義主要有兩種:
1、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因此可以不被剝奪,其本人的婚姻、家庭及事業就不會受到多少影響,還可以使其避免因被關押而可能受其他犯罪人的惡習感染,從而有利於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挽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