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確權,只要在承包期內,老人死後地不會收回,因為承包人是整個農戶家庭不是某個承包人。
按照《土地承包發》第三十一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承包人死亡是指承包戶家庭的人均已死亡的情況。承包耕地、草地的家庭中某一個人死亡,其他成員還在,不發生繼承問題,仍由其他成員承包。
按照《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規定,土地承包是以農戶家庭為單位,承包人是指承包土地的農戶家庭,而不是指家庭中的某個成員。
農村土地確權,只要在承包期內,老人死後地不會收回,因為承包人是整個農戶家庭不是某個承包人。
按照《土地承包發》第三十一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承包人死亡是指承包戶家庭的人均已死亡的情況。承包耕地、草地的家庭中某一個人死亡,其他成員還在,不發生繼承問題,仍由其他成員承包。
按照《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規定,土地承包是以農戶家庭為單位,承包人是指承包土地的農戶家庭,而不是指家庭中的某個成員。
因為宅基地的所有權是屬於村集體的,而個人只對宅基地享有使用權。當老人去世後,宅基地的所有權依舊是屬於村集體的雖然宅基地不可以作為財產繼承,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作為財產繼承的,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繼承的兒女擁有農村房屋的所有權。如果你不是村集體成員,已遷出去了的,也可以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但是不能進行修繕、翻新、重建等,等房屋倒塌以後,宅基地就會被村集體收回。目前農村五保戶以及其他無子女老人的供養可以由集體組織供養,也由其他親人或者其他人員供養,而在供養時可以簽訂供養協議,確定宅基地的繼承方式,如果老人是被其他親人或者其他人員供養,那麼宅基地以及房屋就有其他人員繼承。現在在進城熱潮的推動之下,許多農村的年輕人都將戶口遷入到了城市,而老人的戶口依舊在農村,這種情況下當老人去世之後,子女可以透過繼承老人房屋。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