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可主動辭職,但如果是員工自己自離或主動辭職,公司可要求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果公司存在法定過錯或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不續簽、協商解除合同,可依法委託律師提起勞動仲裁和勞動訴訟,要求被迫辭職、公司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和其他損失。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醫療期未滿勞動合同是不可以終止的。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職工在醫療期內單位是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的。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工傷七級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 ...
三期內勞動者沒有過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三期是指懷孕期、產期、哺乳期。《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規定,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護法》第26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解除合同。 ...
單位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的,提前三日即可。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職工沒解除勞動合同辦理離職應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不予辦理離職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 ...
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用人單位是可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但必須要符合法定情形,不可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 ...
一般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是不能繼續工作的。
用人單位無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繼續上班,無法解決時可尋求工會或勞動保障部門的幫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