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由其繼承人繼承或者購買其股份。根據《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股東的合法繼承人有權利繼承股份和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規定不能直接繼承的例外。在具有人合性的有限公司中,公司章程可能規定股東去世後繼承人不能當然繼承股東資格而要進行表決,若不同意股東繼承人繼承,則由公司其他股東或外部人員購買該股份。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可以由其繼承人繼承或者購買其股份。根據《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股東的合法繼承人有權利繼承股份和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規定不能直接繼承的例外。在具有人合性的有限公司中,公司章程可能規定股東去世後繼承人不能當然繼承股東資格而要進行表決,若不同意股東繼承人繼承,則由公司其他股東或外部人員購買該股份。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股東去世後股權多久會更喪失由公司的章程而定,而股權一般是可以由繼承人繼承的,如果是繼承的從繼承結束後喪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異議回購請求權的條件是:
第一、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行使的主體當然是反對股東,即對股東(大)會作出的決議表示反對的股東。
根據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異議股東股權回購權的情形主要有三種:
一是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但連續五年不分配股權紅利。
二是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
三是公司章程規定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其他解散事由發生,公司股東大會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
第二、在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透過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公司主張股權回購請求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透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