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是指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並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
股東的法律地位如下:
1、股東與公司的關係上,根據《公司法》,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股東之間關係上,股東地位一律平等,原則上同股同權、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約定。
注意: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
股東是指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並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
股東的法律地位如下:
1、股東與公司的關係上,根據《公司法》,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股東之間關係上,股東地位一律平等,原則上同股同權、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約定。
注意: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
1、隱名股東的法律地位主要透過和其他股東之間的關係體現。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的關係一般常被認定為委託投資合同關係,雙方發生爭議,適用合同法具體條款調整。一般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簽訂具體書面協議,隱名投資人具有領取公司紅利的行為或日常管理公司的行為。
2、有限責任公司作為社團性法人,人合性是其基本特徵,如果當公司其他股東不知道隱名股東存在的情況下,隱名股東要求顯名,一般很難得到其他股東的同意,法律上也難以支撐。
3、隱名股東與其顯名股東名下所涉及的股權被侵害時,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以外的第三人的關係。當隱名股東認繳資金不到位及發生其他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情況下,基於商事外觀主義,顯名股東在此時對債權人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乾股是股份公司無償贈送的股份。一般用作公司發起人的酬勞;有時也用於贈送職工或拉攏某些有勢力的人。
乾股股東的法律地位,一般情況下,乾股的取得和存在是以一個有效的贈股協議為前提。
如果幹股股東透過公司股東變更,在工商局登記備案,則會成為正式股東,完全享有股東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