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質押又稱股權質權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股權質權對質物的效力範圍是:
⑴質物。即出質股權。質物是質權的行使物件,當然屬於質權的效力範圍。
⑵孳息。即出質股權所生之利益。主要指股息、紅利、公司的盈餘公配等。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六十八條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前款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股權質押又稱股權質權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股權質權對質物的效力範圍是:
⑴質物。即出質股權。質物是質權的行使物件,當然屬於質權的效力範圍。
⑵孳息。即出質股權所生之利益。主要指股息、紅利、公司的盈餘公配等。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六十八條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前款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股權質押又稱股權質權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
股權質權對出質人的效力有:
1、出質股權的表決權。對出質股權的表決權,究竟由誰行使,國外有不同的立法例。
2、新股優先認購權。在股權的諸多權能中,包含新股優先認購權,該權能屬於股權中的財產性權利,是股東基於其地位而享有的一個優先權,非股東不能享有。所以在股權質押期間,該權能仍屬於出質人享有。
3、餘額返還請求權。股權質權實現後,處分出質權的價值在清償債權後尚有剩餘的,出質人對質權人有請求返還權。出質人的義務,在股權質押期間,主要為非取得質權人的同意,不得轉讓出質股權。
法律依據:《擔保法》第七十一條: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
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質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股權質押又稱股權質權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股權質權對出質人的效力有:
⑴出質股權的表決權。對出質股權的表決權,究竟由誰行使,國外有不同的立法例。
⑵新股優先認購權。在股權的諸多權能中,包含新股優先認購權,該權能屬於股權中的財產性權利,是股東基於其地位而享有的一個優先權,非股東不能享有。所以在股權質押期間,該權能仍屬於出質人享有。
⑶餘額返還請求權。股權質權實現後,處分出質權的價值在清償債權後尚有剩餘的,出質人對質權人有請求返還權。出質人的義務,在股權質押期間,主要為非取得質權人的同意,不得轉讓出質股權。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七十一條
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質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