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瑕疵的股權,可以轉讓。瑕疵出資的股東與足額出資的股東除《公司法》第35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際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即理瑕疵股東在自益權方面受到限制外,瑕疵出資股東與足額出資股東一樣,享有股東權利。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股東會議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1、受讓人要承擔因註冊資本不到位而產生的民事責任。
2、出讓人轉讓後因註冊資本不到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因為雖然出讓人已不是股東,但公司設立時的法定義務,不因股權轉讓而免除。
3、受讓人以欺詐為由主張股權轉讓的撤銷權,一旦股權轉讓合同被撤銷,因出資瑕疵而產生的法律責任,應由出讓人承擔。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71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符合下列兩個條件合同有效:
1、合同主體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合同當事人在法律上具有締結合同的行為能力。
2、合同雙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是合同生效的另一個要件。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9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
《公司法》對股份轉讓的限制規定有: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限制。
第71條第1款,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的限制。
第141條: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 ...
1、根據股權轉讓在《公司法》上有無規定而作的劃分,有普通轉讓與特殊轉讓兩種形式。
2、根據受讓人的不同而作的分類,分為內部轉讓和外部轉讓。
3、根據標的在轉讓中是否分割而作的劃分,分為全部轉讓與部分轉讓。
4、根據轉讓所賴以發生的依據而作的劃分,分為約定轉讓與法定轉讓。
【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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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有下列約束:
1、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2、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3、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4、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 ...
股權轉讓中介費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在實踐中,一般是由雙方進行約定,透過訂立合同的方式自由確定中介費。並且這個合同只在雙方之間發生效力。
【法律依據】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並不等同於股權轉讓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 ...
公司法股權轉讓的是:《公司法》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 ...
股權轉讓合同的主體、內容和形式受到了嚴格的法律規制:
一是對不同投資主體持有的股權如國家股、法人股等,法律對其可轉讓性、受讓人和轉讓方式作了不同的規定;
二是某些特定主體持有的股權,法律禁止或限制其在一定期間內轉讓;
三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資公司等不同形式的公司,其股權轉讓的程 ...
所謂內部轉讓,即公司內部股東之間的轉讓,是指股東將自己的股權全部或部分轉讓與公司的其他股東。我國對此並沒有明確的限制。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