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不一定要先付款,先進行變更也可以。股權轉讓應做股權變更登記。自工商局辦理完畢股權變更登記後,股權發生變更。股權的對價付款,由雙方約定,因為股權的變更不影響所持的公司的資本,法律無強制性規定,可有償可無償,靠雙方約定並自覺履行。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股權轉讓不一定要先付款,先進行變更也可以。股權轉讓應做股權變更登記。自工商局辦理完畢股權變更登記後,股權發生變更。股權的對價付款,由雙方約定,因為股權的變更不影響所持的公司的資本,法律無強制性規定,可有償可無償,靠雙方約定並自覺履行。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先增資後股權轉讓可行,在一定的程度上,先增資再進行股權轉讓確實可以合理地避稅,但是股東在股權轉讓時應權衡各方面的利弊,選擇適合自己的方式。
增資轉讓的根本目的是規避納稅。股權轉讓所得作為財產轉讓所得的一種,按股權轉讓的收入額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股權計稅成本和股權轉讓價款是股權轉讓計稅依據的要素,也是納稅人進行籌劃避稅的兩個重點。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並不等同於股權轉讓生效。
股權轉讓後對方不付款屬於違約行為,首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來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合同中無約定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113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