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請求撤銷債務轉讓合同。這個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54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可以請求撤銷債務轉讓合同。這個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54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無效合同可以請求支付工程款,具體如下: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可主張工程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
(二)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合格,滿足一定條件可主張工程款。
1、建設工程未竣工驗收,發包人實際使用,可主張工程價款。
2、建設工程因無法繼續施工尚不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發包人未對工程質量提出異議,可主張工程價款。
3、因發包人原因致使建設工程無法竣工驗收,發包人未對工程質量提出異議的,可主張工程價款。
4、因發包人原因致使工程未完工,發包人應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對承包人建設工程價值進行補償。
如果債務人轉讓全部債務且已生效,債務人事實上已經退出了債權債務關係,無需承擔債務。債務應由新債務人承擔。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規定,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轉移合同義務後,受讓人與債權人之間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受讓人就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權利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