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條件不同
1、主要從事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特指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年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自然人企業,100萬以下的為小規模;
2、主要從事貨物批發零售的:年銷售額180萬以上的可以認定為自然人企業,180萬以下為小規模。工業企業年銷售額在100萬以下的,商品流通企業年銷售額在180萬以下的,屬於小規模納稅人;反之,為自然人企業。
認定條件不同
1、主要從事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特指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年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自然人企業,100萬以下的為小規模;
2、主要從事貨物批發零售的:年銷售額180萬以上的可以認定為自然人企業,180萬以下為小規模。工業企業年銷售額在100萬以下的,商品流通企業年銷售額在180萬以下的,屬於小規模納稅人;反之,為自然人企業。
1、投資人數和企業財產歸屬形式不同。個人獨資企業是一個自然人進行的投資,是一個人的行為,企業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擁有;合夥企業則不是單個人的行為,它必須由2人以上的合夥人設立,聯合經營,企業財產由合夥人共同所有,並由全體合夥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2、責任承擔不同。個人獨資企業是一個投資人投資,財產和利潤歸該投資者所有,故其對企業承擔無限責任;合夥企業的財產是由各合夥人出資所形成的,在共同經營中要求共擔風險,要求各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企業事務的管理方式不同。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事務管理具有最終的決定權,投資人獨資出資,獨資經營,自行作出決策。首先以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為前提,各合夥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企業事務管理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也可以由合夥人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一名或數名合夥人執行,但是重大事項仍然是全體合夥人共同決定。
4、投資轉讓方式不同。個人獨資企業由於不能分離,投資人要轉讓投資或撤回資本,只能透過徹底轉讓企業或者解散企業的方式;而合夥企業的財產轉讓,合夥人既可將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轉讓給其他合夥人或經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也可以透過退夥的方式轉讓其財產。
國有企業與國資企業區別:
國有企業一般是指國家資本獨資和控股的企業。國有企業之前的稱謂是國營企業。隨著改革深化,國有企業的稱謂將變更為國資企業。
目前的標準叫法是國家出資企業,包含了獨資、控股及參股企業。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的規定,國家出資企業不以國家資本是否控為要件,只要企業的出資者中有國家資本或國家法人資本,都叫做國家出資企業。
國有企業,在國際慣例中僅指一個國家的中央政府或聯邦政府投資或參與控制的企業。在中國,國有企業還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資參與控制的企業。政府的意志和利益決定了國有企業的行為。國有企業作為一種生產經營組織形式同時具有營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點。其營利性體現為追求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體現為國有企業的設立通常是為了實現國家調節經濟的目標,起著調和國民經濟各個方面發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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