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規定:
1、報案,一般應按“屬地原則”以書面或口頭向案件發生地的公安機關提出。
2、報案者應當接受民警的詢問,並製成筆錄。
3、報案者應如實反映情況和線索,不得誇大事實或誣告,誣告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4、報案者有權要求公安機關保障本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5、報案者如果不願公開自己姓名和報案的行為,有權要求公安機關為其保密。
6、報案者所報案的案件非刑警支隊管轄,有權要求接待人員作出說明和指導到相應部門報案。
根據國家規定:
1、報案,一般應按“屬地原則”以書面或口頭向案件發生地的公安機關提出。
2、報案者應當接受民警的詢問,並製成筆錄。
3、報案者應如實反映情況和線索,不得誇大事實或誣告,誣告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4、報案者有權要求公安機關保障本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5、報案者如果不願公開自己姓名和報案的行為,有權要求公安機關為其保密。
6、報案者所報案的案件非刑警支隊管轄,有權要求接待人員作出說明和指導到相應部門報案。
法醫鑑定是司法程式中有關技術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公安機關法醫鑑定的程式如下:
1、法醫鑑定主要受理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委託的鑑定。縣公安機關辦理的案件,需要作人身傷害法醫學鑑定的,須委託縣公安機關的法醫進行初次鑑定,不得越權鑑定;
2、委託鑑定由辦案單位進行,不授理以個人名義委託的法醫學鑑定;
3、委託法醫鑑定前,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當準備充分的鑑定材料交由法醫對鑑定材料進行審查。
法律依據: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對被委託的鑑定機構成員提出四避申請。傷者不在本地治療,可要求辦案單位變更委託鑑定機構,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個鑑定機構鑑定。
報案時,要帶上身份證和被騙的依據,主要指發票。在一般情況下,民警會讓當事人寫報案材料,或做詢問筆錄,但無論採用那一種形式,都要求當事人如實提供相關情況,供民警對案件進行正確判斷,至於案件的性質和立案,偵查等方面均由派出所來確定。一旦此案被立為刑事案件,當事人就要提供相關證據和線索,配合民警進行調查直至破案,因為針對於這起詐騙案件,當事人最主要作用是協助辦案民警查詢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