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同意再次錄用的情形下,還能再次入職;用人單位不同意的,則不能。
建立勞動關係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達成一致即可再次入職、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
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2、《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
用人單位同意再次錄用的情形下,還能再次入職;用人單位不同意的,則不能。
建立勞動關係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達成一致即可再次入職、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
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2、《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
離職,是指職工離開原職務和原工作單位的勞動法律制度。
1、員工離職之後,一般情況下需要在離職後的次月才能再次入職。
2、如果員工非正常離職,那麼就不一定。
2、如果員工當月還有工資和考勤計算,那麼當月入職會覆蓋掉當月前面的考勤記錄,所以當月內是無法再次入職的,也就是說離職兩個月後是可以再次入職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31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37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入職半年離職後,一般情況下,是可以重新入職的,只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同意就可以。我國《勞動合同法》沒有對此作出限制性的規定,也不會作出這方面的規定——因為我國有關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是鼓勵充分就業。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