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撤銷權的法律效力有:
1、對於債務人,債務人的行為一經被撤銷,視為自始無效;
2、對於受益人,已受領債務人的財產的,應當返還之。原物不能返還的,應當折價返還其利益;
3、對於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得請求受益人將所得利益返還給債務人,也得請求直接返還給自己。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74條,債權人可以撤銷的債務人的行為,一是放棄到期債權的行為;二是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三是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
行使撤銷權的法律效力有:
1、對於債務人,債務人的行為一經被撤銷,視為自始無效;
2、對於受益人,已受領債務人的財產的,應當返還之。原物不能返還的,應當折價返還其利益;
3、對於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得請求受益人將所得利益返還給債務人,也得請求直接返還給自己。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74條,債權人可以撤銷的債務人的行為,一是放棄到期債權的行為;二是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三是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
客觀條件:
1、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財產的行為;
2、債務人處分財產行為須以財產為標的;
3、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須危害債權;
4、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須於債權發生後合法有效並繼續存在。
主觀條件:
1、債務人的惡意;
2、受益人的惡意;
3、轉得人的惡意。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不安抗辯權的法律效力分為第一次效力和第二次效力,具體內容為: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應通知對方,並給對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適當的擔保。
(2)在合理期限內,後履行方未提供擔保且未恢復履行能力而要求對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絕。
(3)在合理期限內,後履行方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先履行方應當繼續履行合同。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八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