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獎勵形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同時並用(如給予金錢獎勵,給予榮譽稱號等)。其主要形式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1.發給獎金或獎品;2.通報表揚或通令嘉獎;3.記功;4.授予榮譽稱號;5.晉級或晉職;6.法律或者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形式。
行政獎勵形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同時並用(如給予金錢獎勵,給予榮譽稱號等)。其主要形式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1.發給獎金或獎品;2.通報表揚或通令嘉獎;3.記功;4.授予榮譽稱號;5.晉級或晉職;6.法律或者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形式。
行政單位是指進行國家行政管理,組織經濟建設和文化建設,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的單位,主要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實行預算管理的其他機關、政黨組織等。與行政機關是有區別的,這裡主要是財政上的概念。
行政單位是進行國家行政管理、組織經濟建設和文化建設、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的單位,主要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實行預算管理的其他機關、政黨組織等。與行政機關是有區別的,這裡主要是財政上的概念。其人員實行公務員體制管理,經費、工資福利等全部由政府撥付。
抽象行政行為,是相對於具體行政行為的一個學術概念。帶有普遍性的觀點認為,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制定和釋出普遍性行為規範的行為,其範圍包括行政立法行為和其他一般規範性檔案的行為,具體是指制定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的行為。這一行政行為相對於行政機關針對某特定物件採取的行為,具有物件非特定性、效力的未來性和規範的反覆適用性三個特徵,因此被稱為抽象行政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可以從動態和靜態兩方面進行考察分析。
從動態方面看,抽象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則的行為。
從靜態方面看,抽象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則,包括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
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行政複議法》規定,
對於抽象行政行為是不可以直接申請複議的,只有在行政機關依據該抽象行政行為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可以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同時對該抽象行政行為申請附帶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