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適用原則具體如下:
(一)處罰法定原則;
(二)處罰公正、公開原則;
(三)處罰與違法行為相適應的原則;
(四)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五)不免除民事責任、不取代刑事責任原則;
(六)救濟原則;
(七)處罰追究實效原則。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複議機關履行行政複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行政處罰適用原則具體如下:
(一)處罰法定原則;
(二)處罰公正、公開原則;
(三)處罰與違法行為相適應的原則;
(四)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五)不免除民事責任、不取代刑事責任原則;
(六)救濟原則;
(七)處罰追究實效原則。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複議機關履行行政複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在我國教師的行政處罰有:
1、申誡罰,亦稱精神罰或影響聲譽罰;
2、能力罰,是指對違法者特定行為能力予以限制和剝奪的一種處罰;
3、財產罰,指強迫違反教育法的相對人交納一定金額的處罰;
4、人身罰,指對違反教育法有關規定的相對人的人身自由予以限制和剝奪的處罰。
【法律依據】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工商行政處罰的內容:1、對未經核准登記,擅自從事經營活動,或者從事其他違反經營登記管理規定的行為;2、對外國(地區)企業未經登記擅自在中國設立代表機構,或者所設代表機構從事違反有關代表機構管理規定的行為;3、對未經登記擅自開辦商品交易市場的行為;4、對從事不正當競爭的行為;5、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6、對經銷進口商品無合法憑證的行為;等等。【法律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第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透過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途徑發現、查處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