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定程式是:
1、立案調查:立案是一般程式的開始階段,先立案後查處,應當是行政處罰程式的最初要求。調查則是查明案件事實的手段,目的在於獲得可以證明案件事實的各種證據。
2、審查決定:案件調查結束後,行政機關應就所取得的事實和證據進行分析判斷,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作出處罰決定之前,行政機關應當將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告知當事人,並應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對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認真聽取,對當事人陳述和申辯中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予以採納。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行政處罰簡易程式步驟:
1、著裝並出示執法證件;
2、當場調查違法事實,作出筆錄,悼念必要的證據;
3、當場作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依法享有的權利;
4、當事人進行申辯的,執法人員應當認真複核,並記入筆錄;
5、製作《當場處罰決定書》,經執法人員簽名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6、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行政處罰聽證程式是否應當公開進行應該根據相關規定來判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法律規定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公開舉行。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了下列4種情況可以適用聽證程式:
(1)責令停產停業;
(2)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
(3)較大數額罰款;
(4)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1、調查取證。
2、告知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
3、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會。
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6、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7、責令停產停業。
8、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 ...
行政處罰法定原則的基本內容:
1、處罰法定原則;
2、處罰公正原則;
3、處罰公開原則;
4、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5、過罰相當原則;
6、一事不再罰原則。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4條第3款規定,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 ...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 ...
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式是:
一、聽證前記錄員的工作:檢查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請大家肅靜,下面宣佈聽證紀律。
二、聽證調查前聽證主持人的工作:核對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告知聽證參加人有關聽證的權利與義務。
三、聽證調查階段(陳述申辯和質證):各方簡要陳述觀點;進行舉證質證。
四、聽證辯論階段。
...
行政處罰的程式分簡易程式和一般程式。
簡易程式如下:
1、出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人員身份;
2、告知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根據;
3、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訴;
4、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該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行為、行政處罰的依據、罰款數額、時間、 ...
行政處罰複議程式是:
一、行政複議的申請;
二、行政複議的受理;
三、行政複議的審理;
四、行政複議決定;
五、行政複議決定的效力。 ...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