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程式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規範,尚不夠刑事處分的相對人進行制裁的活動方式和步驟。
申請法院判決撤銷,行政機關可以作出新的處罰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以違反法定程式為由,判決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受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限制。
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的限制有程式的時間限制,步驟限制等。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1、簡易程式: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式又稱當場處罰程式,指行政處罰主體對於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式。
2、一般程式:一般程式是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處罰的基本程式。
3、緊急聽證程式:緊急狀態之下,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及效率的考慮,行政機關在作出正常狀態下應舉行聽證的三類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之前,是否可以不經相應的聽證程式就作出處罰決定,應當由法律預先規定,授權行政機關根據緊急狀態的程度並遵循比例原則予以確定,在強調保障公共目的實現的同時,應兼顧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
免於行政處罰程式後先進行工傷認定,在做傷殘鑑定,根據鑑定結果可以要求對方賠償,賠償專案有醫療費,住院期間伙食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等,具體數額需要計算,雙方可以協商,協商不成可以起訴解決。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對從輕、減輕或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作了規定。 ...
行政處罰簡易程式步驟:
1、著裝並出示執法證件;
2、當場調查違法事實,作出筆錄,悼念必要的證據;
3、當場作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依法享有的權利;
4、當事人進行申辯的,執法人員應當認真複核,並記入筆錄;
5、製作《當場處罰決定書》,經執法人 ...
行政處罰聽證程式是否應當公開進行應該根據相關規定來判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法律規定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公開舉行。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了下列4種情況可以適用聽證程式:
(1)責令停產停業;
(2)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
(3 ...
行政處罰適用簡易程式的條件是:
1、違法事實確鑿;
2、對該違法行為處以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定依據;
3、處罰較為輕微,即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 ...
1、調查取證。
2、告知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
3、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會。
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6、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7、責令停產停業。
8、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 ...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 ...
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式是:
一、聽證前記錄員的工作:檢查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請大家肅靜,下面宣佈聽證紀律。
二、聽證調查前聽證主持人的工作:核對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告知聽證參加人有關聽證的權利與義務。
三、聽證調查階段(陳述申辯和質證):各方簡要陳述觀點;進行舉證質證。
四、聽證辯論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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