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簡易程式步驟:
1、著裝並出示執法證件;
2、當場調查違法事實,作出筆錄,悼念必要的證據;
3、當場作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依法享有的權利;
4、當事人進行申辯的,執法人員應當認真複核,並記入筆錄;
5、製作《當場處罰決定書》,經執法人員簽名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6、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行政處罰簡易程式步驟:
1、著裝並出示執法證件;
2、當場調查違法事實,作出筆錄,悼念必要的證據;
3、當場作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依法享有的權利;
4、當事人進行申辯的,執法人員應當認真複核,並記入筆錄;
5、製作《當場處罰決定書》,經執法人員簽名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6、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行政處罰簡易程式的適用條件如下:
1、事實清楚、案情簡單,並且有法定依據。
2、違法後果比較輕微,處罰種類和幅度屬於法律規定的範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行政處罰簡易程式的條件有:
1、違法事實確鑿;
2、對該違法行為處以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定依據;
3、處罰較為輕微,即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
【法律依據】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