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聽證程式是否應當公開進行應該根據相關規定來判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法律規定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公開舉行。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了下列4種情況可以適用聽證程式:
(1)責令停產停業;
(2)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
(3)較大數額罰款;
(4)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聽證程式是否應當公開進行應該根據相關規定來判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法律規定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公開舉行。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了下列4種情況可以適用聽證程式:
(1)責令停產停業;
(2)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
(3)較大數額罰款;
(4)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式是:
一、聽證前記錄員的工作:檢查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請大家肅靜,下面宣佈聽證紀律。
二、聽證調查前聽證主持人的工作:核對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告知聽證參加人有關聽證的權利與義務。
三、聽證調查階段(陳述申辯和質證):各方簡要陳述觀點;進行舉證質證。
四、聽證辯論階段。
五、最後陳述。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行政處罰聽證會的程式如下:
1、聽證記錄員在聽證前,檢查所有的聽證人是否全部到場,做好登記的工作,聽證會開始前要對所有的聽證人做一個簡單的身份介紹,對於委託人,還需要將身份證明給主持人檢查。
2、聽證會開始後主持人要求會場肅靜,並且宣佈聽證會進行時的所有紀律。
3、對聽證的內容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質證時應該圍繞證據的三性進行質疑、說明、辨駁,如有異議,雙方當場就應該發出質疑,當場質證、辨論,聽證會結束後再質證是沒有法律意義的。
4、聽證調查階段。聽證組織機關對提交的所有證據做一個詳細的調查,核實。
5、主持人宣佈調查結果並且宣佈聽證會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