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兩種:
1、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
2、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不開庭審理。
1、是在舉證期限內雖已客觀存在,但未被當事人知悉,掌握的證據。
2、是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且有條件取得,因不瞭解其證據價值而未提出的證據,但法院已經予以釋明的除外。
3、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但在舉證期限內因客觀原因未能取得的證據。
4、是為了反駁對方的主張或舉證,而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出的證據。
5、是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法院准許延期,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違反客觀事實的。但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能在期限內提供證據的,應明確排除在客觀原因”之外。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處理程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准許,被告可以補充證據。
關於二審那些不屬於新證據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二審程式中新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當事人在二審程式中提供新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 ...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 ...
《行政訴訟法》當中沒有明確規定二審開庭的時間,只規定了上訴案件需要在收到上訴狀以後的三個月之內就審結完畢,這其中就包含開庭的時間,所以具體開庭的時間由法院根據當時的情況自行安排。 ...
退偵後如沒有新證據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檢察院兩次退偵之後,如果仍然證據不足,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 ...
(一)對當事人陳述要進行認真審查,不能說當事人的陳述就不是證據。
(二)同事鄰居的證言作為間接證據,對法官的判斷是有價值的。
(三)在認定案件事實時,品格證據不能排除在認定案件的事實之外。
(四)如果女方說是正當防衛,舉證責任應該合理地轉移到女方,但這個證據責任不應該適用整個刑事案件中那麼高的 ...
行政訴訟二審不服可以申請再審,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
(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系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 ...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
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 ...